用关爱托起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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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3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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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期 总第5059期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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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爱托起朝阳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6-08 09:17:21

    从立法层面,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从社会层面,国内也缺乏完善的公益组织。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无数个家庭的幸福元素,让我们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用关爱托起朝阳

    儿童权益知多少
    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新闻近年来屡见不鲜。看到这类新闻,每个人的心情都是复杂的、苦涩的。多年来,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发展的法律,但仍有很多儿童处于安全少保障、教育不到位、权益受侵害的状态,或随时面临风险。那么,儿童身上究竟有哪些权益容易受到伤害?

●儿童校园人身安全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频发,集体踩踏、师生暴力、校园性侵、意外伤害、遭受不法分子的暴力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一个个小生命的安危牵动着全社会的心。
就校园暴力而言,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安媛媛指出,校园暴力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经常受到校园暴力侵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学习成绩一般会严重下降。
    校园安全是构建和谐校园最关键的环节,很多事故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预测、难以避免的,特别是校园这个有着特殊群体的场所。学校要防患于未然,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保证校园各项硬件设施符合儿童安全标准,并将教育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管理,将管辖内学校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建立并完善校园保险机制,当事故发生时,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儿童校园食品安全
    孩子舌尖上的那些事儿,一直是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前段时间曝出了洋快餐薯条含致癌物,辣条让孩子吃肿了嘴等事件,着实让不少家长紧张了一把。抛开这些个案,学校周边的“三无”食品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孩子的健康。
    一些所谓的“儿童食品”存在着“四多”——多添加剂、多糖、多盐、多油的问题,长期食用对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害。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目前我国仅有针对0-3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辅食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3周岁以上的低龄儿童没有明确的“儿童食品”定义,更没有专门的安全标准。
    也就是说,一旦这些所谓的“儿童食品”出了问题,我们的投诉将无法可依。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3周岁以上儿童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
    2014年5月21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第一份“督促令”,以法律的名义要求长期在外打工的父母常回家看看孩子,这也让我们再次感受到了留守儿童所面临的身心困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和教育问题成为了阻碍其成长的突出方面。基于城市的教育、医疗、住房等现实困境,让留守娃去城市读书存在着诸多阻力。很多家长即使想让孩子常伴身旁,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吴亦明认为,从短期看,各地政府应进一步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尤其是城市,应减少政策限制,真正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够方便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儿童亚健康
    影响儿童健康的首要问题就是学习负担。学习负担带来的儿童健康隐患由来已久,这种过度教育从本质上说是对儿童健康权的隐性剥夺。减负的口号我们喊了很久,也出台了很多政策,但现实仍不容乐观。
    对儿童健康权漠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成人社会健康教育的匮乏。应将儿童健康教育作为中小学的必修课,在成人教育体系中增加健康教育内容。
    将体育项目计入升学仅是手段,而增强儿童体质需要其主动参与,在过程中享受体育的乐趣,进而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因此创新和拓展儿童健身载体显得至关重要。

●儿童软暴力伤害
    在家庭和学校生活中,很多儿童遭受过来自家长和教师“以爱之名”的软暴力伤害,例如讽刺、数落、漠视、苛责等。这种伤害无形,却能导致儿童形成持续性负面心理场,造成性格偏差以及人际交往方式不良等严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过度溺爱也是一种软暴力,古有云“慈母多败儿”。很多家长本着“爱与自由”的理念,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不予教导。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往往只关注自己而很少顾虑他人。还有一些父母为了避免孩子遭遇挫折,凡事亲力亲为,为孩子扫清一切障碍,其后果是孩子的自我行动及自我管理能力差,进入社会时抗挫折的能力也非常低。
    希望家庭和学校给予儿童多一些温暖,不要再伤害他们的心灵。

●残疾儿童权益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处处长王必亮指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0-6岁精神残疾儿童占该年龄段儿童总数的0.11%,约为11.1万人,其中儿童孤独症占六成以上,我省共有0-6岁残疾儿童6.64万人,测算下来,精神残疾儿童约5000人,其中孤独症儿童约3000人。
    残疾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面临着我们无法想象的诸多困境,例如受教育困境和康复困境等。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理解,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保护儿童权益,需要共同努力
    儿童权益具有特殊性,大多数儿童权益只有借助于其他主体才能得以实现,例如监护人、教育机构等,而这些主体自身也有独立的利益。当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从各个层面来对儿童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儿童权益保护研究专家、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万福
    在我的从业经验中,大量的个案研究和实证调查都说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做得越早、越主动,取得的效果越好,付出的成本也越低。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遗憾的是唯独没有明确政府保护的专门章节,希望儿童福利立法弥补这一缺陷,明确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具体职责。古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我们要以儿童为本,从立法、教育、医疗等角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微观层面看,我认为儿童权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大部分健全儿童的科学养育。     其中“养”为身体之养,“育”为思想之育。学校和家庭要培养其成长为足够强大、可以自我保护的独立的人。其次就是对特殊儿童群体的保护,这方面我们要注重维护其生存和发展的权益。
●武汉大学著名社会学家周运清教授
    首先,要进一步宣传和执行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促进青少年知法护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国家的相关部门要确实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脚踏实地地履行好自己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能。
    第三,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之尽早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成年人的再教育,普及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认清自己的责任与权利。目前有些省市正在制定《家庭教育法》,这无疑是很好的发展方向。
    第四,形成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氛围,家庭、学校、各行各业,尤其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多做些事情,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好的社会氛围。

●东海县教育局段立庆
    东海县教育局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各界参与、社会联动”的贫困学生救助体系,将补助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每位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牢固树立“关爱留守儿童就是最大民生”的理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为留守儿童愉快地学习、生活,健康快乐地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儿童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整体上是不错的。但仍有很多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受到严重威胁。这些儿童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层面和社会文化层面——更普遍有效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更高的儿童权利意识、优先意识。

●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缺失
    儿童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多个相关部门求救。例如拨打110、向未成年人维权机构求助、寻求民政等部门的救助。遗憾的是,目前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体系中,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是一大空白。孩子权益受侵害时,不知该向谁求救、如何求助。

●儿童保护法缺少儿童视角
    我国法律法规中,都对儿童权利保护有着严格要求。但这些散落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缺少系统性和针对性,存在着法律漏洞。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也存在着同样问题。

●儿童福利建设面临挑战
    我国儿童福利建设面临着三大严峻挑战。首先是对现代的儿童福利,我们还缺乏基本常识。留守儿童问题成为了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儿童养育的责任亟需由家庭向国家和社会转移。其次,我国在儿童福利领域的法律和条例还是空白,缺乏系统的儿童保护制度,没有建立对受虐儿童的替代性监护制度。第三,我国缺乏基本的儿童福利行政系统。儿童专项经费是否用到孩子身上,怎么用,缺少必要的监管机制。

●缺少儿童公益诉讼机构和公益组织
    中国传统教育中“不打不成材”“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思想仍影响着很多家长,很多孩子也因此被父母处以各种形式的惩罚。这些家长并未意识到孩子自身的权利,而法律也未给孩子提供明确的、专门的儿童保护机制。孩子一旦受害,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另一方面,由于缺志愿者、完善的医疗资源、临时收养监护机构、政府部门的协助、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等条件,国内专业做儿童保护的公益机构寥寥无几。
    我们呼吁民间慈善机构、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发挥作用,为儿童建立一道保护的屏障,同时希望国家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让我们为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用关爱托起明日的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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