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留守儿童如何做好班主任工作 依托同伴教育构建优秀班集体 合作学习需要有“选择”
管理论坛 上一版 下一版

《江苏科技报·教育周刊》(双周刊,国内统一刊号CN32-0019),是江苏省唯一以社会立场透析当代中国教育的报纸。秉承“科技推动教育,教育改变人生”的理念,《江苏科技报·教育周刊》一直注意保持与教育前沿工作的密切联系,定位于教育宏观研究,兼顾微观探讨,注重教育文化生态的构建与引导,时刻关注鲜活的教育实态,着眼于教育文化的深层构建,努力赋予教育以深厚的文化内涵,致力打造中国最好的教育媒体。

国内统一刊号:CN32—0019
编辑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48楼

第216期 总第4296期 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
返回首页
作者 内容  上一期  当前第216期  下一期
合作学习需要有“选择”
来源:如皋市吴窑镇中心学校 作者:张小红 发布日期:2011-08-30 09:13:52

     合作学习是在教学中利用小组优势,使学生共同开展学习活动,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他们自己以及他人学习的一种学习方式。在活动单教学中,合作学习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有一个问题应值得重视,应该要选择恰当的内容和时机进行,这对学习目标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肤浅与深刻的选择
     新课程实施以来,不少教师评价一节课的好与坏,是用“新”与“旧”的方法来评价,即一节课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探究性学习是否贯穿于整节课中。由于受到这种思想的误导,结果有的教师就把不需要合作学习的问题也非让学生合作不可。如最近听了《圆的认识》一课,教师要求学生对“圆的定义、圆心、直径、半径”这些概念进行小组合作学习,探究一番。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对于一些定义、概念等已经定论的知识,以及提问后学生立即就可以回答出来的知识我们无需再进行小组合作学习。这样的合作学习是无效的。所以我们在教学中不能搞大量浅层次、低水平操作的合作学习。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适于合作学习,而且小组合作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要开展。要精心选择适宜合作学习的内容作为素材,给学生提供一个合作交流的平台,让学生体会合作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知识与方法的选择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数学教学是数学活动的教学,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与共同发展的过程。”因此,应当由关注学生“学会了什么”向“怎样学会的”转变,即从“结论观”走向“过程观”。活动单教学中的合作交流,应该重视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收获了什么,学会了什么思想方法。在《圆的认识》这一节课中,在学生练习过程中有一判断题“圆的直径是半径的2倍”,教师让学生简单地讲解一下就过了。这样的做法不可取,对于这些学生容易忽视的问题,不经过合作学习中的动手操作和思辨,学生的理解是不够深刻的。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在小组合理分工,分别测量两个不同的圆的直径与半径。再在组内交流思辨,达到一致认识:同一个圆内直径才是半径的2倍。学生在合作交流的学习中产生思维碰撞,从而达到培养发展学生探索性学习的效果。
     三、固定与随机的选择
     合作交流不是一个花架子,它应该实实在在地为教学服务。教师应该拿捏好让学生合作交流的时机。只要是一些未定论的、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和学习内容有一定难度、有一定探究和交流价值的,我们都应该让学生合作学习。在教学《长方形的周长》时,注重让学生所学知识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创设让同学们给长方形纸贴花边的情境,让学生在观察活动中理解“要知道需要多长的花边,就是要知道长方形纸的周长”,加深了对周长概念的理解,并由此展开了求周长的策略的探究;让学生在先“量”后“算”的操作活动中获得长方形周长计算的直接经验,从而使学生认识到数学源于生活,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在研究计算方法时,老师没有包办替代,而是分小组合作,先量出有关数据再计算,且计算方法各异;面对不同的解决问题的策略、不同的计算方法,老师没有简单了结,而是让学生去分析、比较、筛选。通过深入思考与合作交流,学生的思维被激活,使学生经历了用不同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体验到了学习的乐趣。小组合作学习并非装饰型的合作,小组探究前老师要求小组长先分工,操作探究时人人主动参与,真正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当学生个体难以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时可以开展小组合作学习;解决具有开放性的问题时适宜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方法、结果容易产生分歧时最值得开展小组合作学习。通过讨论深化,能使原有的模糊认识得到澄清,同时可以使学生更好地体验合作交流的价值。总之,合作学习要有“选择”。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评论内容:
(500字符)
验证码: 看不清楚,请点击我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江苏科技报·教育周刊》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48楼
ICP备案编号:ICP备案编号:苏ICP备05076602号